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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科级干部选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1日 15:3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加快干部年轻化步伐,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科级干部队伍,更好地服务学校内涵式发展,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原则;

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学校科级干部选任及管理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政机关单位为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具体负责所属单位科级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具体管理监督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学校科级干部监督、廉洁教育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四条 任职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胜任职位要求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依法办事、履职尽责,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较强,工作实绩突出。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和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认可度较高。

第五条 任职基本资格

1.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提任副科级干部,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毕业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3.提任正科级干部,应当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3年以上或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2年以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可不受任职经历限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从事党务工作的科级干部应为中共党员,群团部门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5.身心健康,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6.符合学校相关岗位最低服务年限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共青团干部,在校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综合岗位需求和工作能力、群众公认度等,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应从严掌握,在酝酿讨论前必须报经校党委同意。

第七条 提任共青团系统科级干部,还需符合团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凡参加学校组织的扶贫帮扶、挂职锻炼等工作并表现优秀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符合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聘任科级管理岗位。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科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核定或者批准的职数和岗位设置进行。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酝酿动议。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经单位中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2、制定工作方案。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要求和干部队伍实际,拟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3、提出考察建议人选。各单位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采取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组织推荐等方式,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考核情况、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经所在基层党组织会议(党政机关单位由所在党支部会议)研究提出考察建议人选,并征求分管(主管)校领导意见后,上报党委组织部。

4、考察。对各单位考察建议人选,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并经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张贴考察预告,在一定范围内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同时进行个人档案查核,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党委组织部就考察对象情况征求分管(主管)校领导意见和纪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并听取意见。

5、讨论决定。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部务会研究科级干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电话发表肯定或否定意见。拟任用科级干部应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6、任前公示。拟提拔科级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便于监督,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工作简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党委组织部在任前谈话前及时将干部考察情况反馈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拟任科级干部进行任职谈话与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涉及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等重要岗位的拟提任科级干部,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前谈话的同时,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任职谈话,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进行廉政谈话。

8、任职宣布。科级干部任职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办理任职手续,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宣布。

第十二条 回避制度。讨论科级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三条 加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受理有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提拔科级干部;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酝酿、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科级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讨论决定科级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科级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第四章 交流调整退出

第十五条 健全科级干部交流机制。科级干部交流包括校内交流和单位内部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实际,积极推进单位内部交流,加强机关与学院之间、学院与学院之间、机关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学校鼓励科级干部多岗位锻炼。

1.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8年以上的,原则上进行交流。在廉政风险点高的科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的原则上进行交流,任职8年以上的必须交流。

2.科级干部校内交流程序:本人提出交流申请,经交流双方单位研究同意并由单位所在基层党组织(党政机关由所在党支部会议)研究、经分管(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交流任职调动手续。

3.科级干部单位内交流程序: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办理交流手续。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科级干部能上能下,畅通科级干部能下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降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本人提出辞职等。

第十七条 男性年满56周岁、女性年满51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女性年满56周岁)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原职级职务,保留学校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能力的科级干部可转岗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的,将视情节调整现有岗位或给予免职、降级处理。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理想信念动摇,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3、组织观念淡薄、大局意识差、缺乏担当精神,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报告的;

4、违规违法办事,师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7、违纪违法、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8、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9、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可综合科级干部的平时政治和工作表现、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科级干部提出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愿辞职。科级干部自愿辞职,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单位和所在基层党组织(党政机关单位由所在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经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健全科级干部考评机制。科级干部考核工作根据学校干部考核方案进行,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综合考察科级干部日常工作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征求所在基层党组织(党政机关单位为所在党支部)意见后,确定其考核评价等级,考核评价结果要以适当形式反馈给本人。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所在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30%。考核评价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完善科级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科级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全面提高综合能力。各基层党组织(党政机关单位为所在党支部)、各单位为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科级干部进行培训,提升政治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级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各基层党组织(党政机关单位为所在党支部)、各单位要认真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科级干部相关情况,注重关心爱护干部,充分听取意见,加强指导帮助,鼓励担当作为。

第二十六条 健全科级干部监督机制。各基层党组织(党政机关单位为所在党支部)和各单位为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主体,要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谈心谈话、日常管理等措施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函询、教育,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纪委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监察职责,深入开展科级干部廉洁教育和廉政谈话,对违纪违规科级干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科级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