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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党组〔2014〕5号)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8日 16:4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党组〔2014〕5号)

 


  

 

 党组〔2014〕5号

 






 关于印发

《中北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北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

 

 

 

中北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数额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含在职教职工、离退休、研究生和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1)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2.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和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没有工资收入的家属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党员调整工资、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等收入后,从按新标准领取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出国党员,按原来交纳党费数交纳。

6.党员按规定交纳应交的党费外,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自愿多交纳党费,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一次自愿多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由党委组织部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向党员本人出具收据。一次交纳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代收,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向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7.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讨论后,逐级上报,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当月算起,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办法

1.党员必须按月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党费,但交纳或预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工作地点不太稳定的党员、离退休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按季或半年交纳1次。

2.党费要按月交纳,党支部应每月底向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足额上交党费;考虑到寒假、暑假的因素,1、2月份党费于1月15日前一起上交;7、8月份党费于7月15日前一起上交。

3.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个月都要及时地向党支部或党员收缴党费,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上交党委组织部,。

4.党委组织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向山西省高校工委上缴党费。

5.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的,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6.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7.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不超过3个月的党员,向原党组织交纳党费;超过3个月,向参加组织活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要及时认真登记,做到底数清楚,党费清单妥善保存。

9.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会计专账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收缴工作由专人负责,放学校财务处,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3.各基层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

四、党费使用

1.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党委组织部将收缴党费的40%上交山西省高校工委,30%返还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党费使用范围自主使用。

4.申请使用党费,必须经支委会以上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私下决定。

5.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使用党费要履行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党费开支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五、党委组织部每年对自身及各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六、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中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