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努力提高党费管理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费计算的基数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的党费收缴基数为工资明细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保留津贴和校内应发业绩绩效30%部分相加,再扣除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税等,作为党费收缴基数计算应缴党费。
(二)人事代理或临时招聘等类型的在职党员,按照全部月工资收入作为党费计算基数。
(三)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四)在职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党员参照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计算收缴基数。
第六条 党费交纳的比例和其它要求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在读大学本科生、全日制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亲自交纳党费,由所在党小组汇总交所在党支部,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党支部党员、挂靠组织关系的毕业学生党员以及离退休党员等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按季度或半年交纳1次。
第九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每个月都要及时地向党支部或党员收缴党费,并按照现行缴费手段(现金或网上缴费平台)合理制定收缴方案,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条 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的,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一条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不超过3个月的党员,向原党组织交纳党费;超过3个月,向参加组织活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十三条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全部上缴中央,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师资费,党员集体活动时的交通费、培训费。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必要开支。
3.党内表彰的奖品及证书等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以及为活动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7.补助或慰问困难党员支出。
8.上级党组织明确规定的支出项目。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全校收缴党费的40%交上级党组织,其余部分的60%划拨各基层党组织、40%留存校党委;离退休党员党费在按比例上交上级党组织后全部返还至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党委。返还各基层党组织党费由本级基层党组织统一管理,校党委托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开展活动所需支付的资金,须在拨付各级基层党组织的党费返还经费范围内列支,不得超支。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使用党费返还经费开展党建活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研,制定详细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数等),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或直属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使用党费返还经费开展党建活动的,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确需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其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照中北大学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党费报销党建活动开支,由基层党组织书记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复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四章 党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代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各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将收缴的党费存入中北大学党费专用账户,按季度及时将缴费凭证上交党委组织部,要做好党费使用记录的登记和备案,将收缴明细和使用的凭证材料进行整理留存。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