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落聘待岗、学习进修、讲学、科研、挂职锻炼、出国(境)和学生毕业后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而本人脱离学校时间较长的党员。
第三条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由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党员三人及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对外来流入党员,应在接到流出地党组织的委托管理信函后,根据其工作岗位将其及时编入一个党支部,并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对于非学校正式编制党员需要和学校使用部门签订固定用工合同后,方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接收其组织关系。
第八条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及时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在预备期满前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条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第三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除履行学校要求的请假手续外,还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交纳党费,并由所属基层党组织登记备案。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其保持联系,并开展相应的学习教育。回国后,本人应到原单位党组织报到,党组织应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出国(境)党员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回国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工作时期的标准一次性补齐。
第十二条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党费。回国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组织关系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党员,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党组织同意,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所属基层党组织。
(二)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其出国(境)后,应停止其党籍,不连续计算党龄。
(三)出国(境)长期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四)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期间的表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五)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
(六)对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校区)党委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对保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学院(校区)党委应指定专人联系,掌握流动去向、地点、联系方式及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同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他们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以多种形式将其纳入组织管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外出前,流动党员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开具党员证明信或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三)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四)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五)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