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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北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党组〔2014〕16号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6日 17:48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门:

《中北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

                            2014115

中北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改进考核方式,扩大考核民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山西省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领导班子;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正式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综合考核评价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为基础,以任期考察为重点,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增强考核方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四条  考核评价遵循坚持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任期考察主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根据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中层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任期考察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考察的基本程序包括考核准备、会议述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评定考核结果等。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考察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方面设置考察内容和评价要点。

考察内容在具体实施时,适当注意领导班子类型的区分。对机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察侧重着眼全局、科学决策、服务意识、效能建设等;对学院领导班子的考察侧重总揽全局、民主决策、协调各方、党的建设等。对其他单位领导班子考察内容的侧重点,分别参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学院领导班子考察评价要素确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的考察按照德、能、勤、绩、学、廉等六个方面设置考察内容和评价要点。

考察内容在具体实施时,适当注意领导干部正副职的区分。对正职侧重考核统筹协调、决策能力、选人用人等内容;对副职侧重考核协调配合、抓落实促发展、组织实施能力等内容。

第九条  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一)民主测评主要包括群众测评、领导班子之间或同级领导干部之间互评、校领导测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设置具有部门或者岗位特点的测评项目。

(二)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评价和有关方面评价,深入了解考察对象工作情况、工作作风和公众形象。

(三)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

(四)实绩分析主要结合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目标,重点分析考察对象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成效。考察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运用量化指标的方法进行实绩分析。

(五)综合评价主要在全面掌握考察信息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评价应当全面反映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学、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

第十条  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意见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设置标准。领导干部的的总体评价意见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考察情况,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总体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总体评价意见和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报告,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情况,形成考察结果意见,报党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职不满一年的领导干部不参加任期考察,只做工作总结,考核评价以试用期考核结果(称职)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准;任职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正常参加任期考察。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岗位调整的,调整不满一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察;调整一年以上的在现单位进行考察。

第三章   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及方式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学年末或学年初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可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年度绩效考核、述职会议等结合进行。当年开展任期考察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考察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学、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包括考核准备、会议或网上述职、会议或网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评定考核结果等。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设置参照第七条执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设置参照第八条执行。考核方法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总体评价意见等次设置标准参照第十条执行。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年度考核和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核报告和考核材料。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报告,结合任期考察和平时考核结果,形成考核结果意见,报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岗位调整的,调整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调整半年以上的在现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章   平时考核主要内容及方式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现进行动态性、经常性考核评价,是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和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形成审计报告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督查考核。由党委派出考察组对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形成专项考核报告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件和安全责任考核。在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党委派出相关事件调查组,通过实地考察、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事发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应对重大或突发事件时的立场态度、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处置效果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进行跟踪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考核。由党委派出考察组,通过参加领导班子工作会议、专项调查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情况,重大事项决定、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中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考核。由党委派出考察组,通过参加会议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单位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领导班子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和矛盾情况,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信访、举报问题查核。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涉及处级干部的信访或举报时,应当认真核查并报校党委。校党委或校纪检委派调查组查实作出结论后,形成信访、举报问题查核报告。报告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交圈、生活圈考核。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涉及领导干部生活作风、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信访或举报时,及时报校党委。校党委或校纪检委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形成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情况查核报告,交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分类评价的参考。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积极作用,着力形成注重品行、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正确用人导向。

第二十八条  对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团结和谐,敢抓善管,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领导班子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评价为基本合格的领导班子,对全体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追究全体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并进行组织调整。

对品德高尚、坚持原则、勇于负责,真抓实干,业绩优异,群众公认的优秀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且一年内不得参加上一级领导职务岗位的选拔和竞聘;对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为基本称职的干部严肃批评并予以免职。

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平时考核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在干部任职、提任考察和任期考察、年度考核材料中,应当充分体现平时考核评价意见。

党委组织部要根据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干部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人反馈。

第三十条  考察考核对象对考察或考核评价结果有意见的,可以申请复核。党委组织部在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党委会复议。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归入干部档案。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形成领导有力、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第三十三条  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确保考核评价公平公正。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和试用期考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